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九歌山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3627号******
原告: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东方怡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九歌山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403国际艺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鄢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九歌山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1954.5元,由原告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