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珞喻路**滨湖小区东方怡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欢乐汇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黄银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盛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本院(2016)鄂0111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周雯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