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华润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76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5509601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悠谷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6月13日生,系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4144609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锦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华润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澳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费213711.36元。因澳登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华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澳登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开发区锦文路××、××以东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不动产单元号320115006029GB00048W00000000)一宗,但上述不动产上设有高额抵押,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另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澳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澳登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一宗,但上述不动产上设有高额抵押,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另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