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4176号
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31870366。
法定代表人:秦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拯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余姚市陆埠镇南雷存魏家新苑16-3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GYE67。
法定代表人:陈坚冲。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1206499A。
负责人:许健,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杰,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拯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冰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维群
代书记员 杨筱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