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宁波汇拯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4176号

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31870366。

法定代表人:秦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拯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余姚市陆埠镇南雷存魏家新苑16-3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GYE67。

法定代表人:陈坚冲。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71206499A。

负责人:许健,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杰,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拯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冰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维群

代书记员 杨筱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