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与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757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大道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31870366。
法定代表人:秦序文。
被告:***,男,45岁左右,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海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芝
代书记员 童晓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