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宛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南京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南京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