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翟会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石化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