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6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媛,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吉利区石化总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22795。
法定代表人:王恒祥,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住洛阳市吉利区。
原告***诉被告洛阳***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被告现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倍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