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9001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吉利区大庆路洛阳石化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丰源石油有限公司,住济源市轵城镇石板沟村西石曲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丰源石油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22779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