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415号
原告: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邵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海复旦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