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特字第0927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泰雄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斯泰雄公司申请称:
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主张与斯泰雄公司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出售消防产品的南浦和白城电厂工程《供货及服务合同》,西门子公司依据此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起了仲裁。西门子公司仲裁请求为:斯泰雄公司向西门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02184.15元及违约金280664元;仲裁费由斯泰雄公司承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斯泰雄公司向西门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120284.58元;本案仲裁费由斯泰雄公司承担。
斯泰雄公司认为,该案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斯泰雄公司申请撤销(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3号仲裁裁决。本案中西门子公司提供给仲裁庭的合同即《供货及服务合同》是伪造的,斯泰雄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异议,请求仲裁庭委托有关机关作出司法鉴定,但仲裁庭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就认可了《供货及服务合同》,裁决书中描述“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委托有关机关做出司法鉴定,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过进行此鉴定所必须提供的检材”,斯泰雄公司认为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检材应该提供给鉴定机构,仲裁庭却以未提供检材给仲裁庭为由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并认可了西门子公司所伪造的《供货及服务合同》。
基于所述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斯泰雄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斯泰雄公司请求: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贸仲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3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西门子公司答辩称:本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所依据的《供货及服务合同》是真实的,斯泰雄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后,没有提供无争议的检材。《供货及服务合同》上加盖了斯泰雄公司的合同专业章,同时也有斯泰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斯泰雄公司只对合同专用章申请鉴定,没有对法定代表人手写名字申请鉴定。涉案裁决不存在撤销仲裁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斯泰雄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1日仲裁庭开庭笔录载明:“仲:被申请人(斯泰雄公司)提出了***是伪造的,不存在真实合同关系,要涉及到第二次开庭,被是否要提出鉴定?被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同样的,被申请人提出了这个问题,申请人(西门子公司)认为合同是真的,所以申请人也要提交书面的、更详细的证据。”2014年11月28日仲裁庭开庭笔录载明:“仲:上午好,今天DM20140442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出庭人员均有授权委托书。第一次开庭后,要求双方补交材料,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鉴定申请书,秘书局将该申请书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一些证据材料和书面的意见。被申请人除了鉴定申请没有任何材料?仅有鉴定申请的一张纸?有附件材料吗?被:没有提交其他材料。……仲:被申请人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第二个是签字。关于***在质证中,仲裁庭没有看到被申请人认为当时使用的章,被申请人要申请鉴定,以什么理由申请鉴定。被:工商局备案的章为依据。仲:工商局备案的章仲裁庭也没见过。被申请人是向仲裁庭申请鉴定的。被:我们可以补充,我们有和其他公司签的合同。”仲裁庭庭审结束后,斯泰雄公司没有向仲裁庭提交任何材料。
上述事实,有仲裁庭的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贸仲审理的国内仲裁案件,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二、关于斯泰雄公司所提“本案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
斯泰雄公司提出本案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其认为《供货及服务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不是真实的,所以该证据是伪造的。本院注意到,在仲裁庭审理期间,斯泰雄公司对《供货及服务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后,仲裁庭询问斯泰雄公司是否申请鉴定,在斯泰雄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后,仲裁庭要求斯泰雄公司提交进行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斯泰雄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进行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根据前述规定,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进行鉴定是仲裁庭的权利。仲裁庭在斯泰雄公司未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未委托鉴定机构对《供货及服务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进行鉴定,不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在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对《供货及服务合同》是否真实作出认定,是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亦不违反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斯泰雄公司关于《供货及服务合同》是伪造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贸仲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3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应予撤销的情形,斯泰雄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03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斯泰雄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