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23民初98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赁款,双方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为11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吴小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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