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䛛川铁工机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5946号
原告:四川铁工机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C、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5242857。
法定代表人:刘仕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英,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铁工机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铁工机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铁工机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铁工机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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