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重庆国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6662号
原告:重庆国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科大道777号8幢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488818G。
法定代表人:代晓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国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国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机械设备租赁费544316.8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286401.36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共10000元;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告在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XJ标进口项目部签订施工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混凝土运输车,同时约定了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以及租赁费、合同工期、价款结算与支付、违约责任等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2017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4日经过结算且经过每年的支付后,至今为止尚欠原告共544316.8元未支付,原告经过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2015年3月26日,原告重庆国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昌赣客专CG-XJ标进口项目经理部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首页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乙方的混凝土运输车。2、租赁内容:配合甲方运输混凝土等服务内容。使用地点:兴国县均村乡东山村甲方施工场所。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系因原告重庆国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案涉合同内容,案涉租赁物用于昌赣客专CG-XJ标进口项目甲方施工现场,可以证明案涉租赁合同所涉项目为铁路工程,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核实,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故本案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应当移送至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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