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42402号 原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6.2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96.23元,由原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