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8158号 原告:***,男,195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598862。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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