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1042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xxxxxx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债务人杭州xxxxx有限公司与次债务人xxxx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需要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判断原告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否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工程的质量鉴定、造价鉴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调查取证和具体执行。而本案中,原告对杭州xxxxxx有限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债权数额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由此可见,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债的纠纷,并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就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xxxxx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