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孙白林、新疆中原良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3497号
原告:孙白林,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宪臻,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中原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二期1栋C单元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闫韡,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白林撤回对被告新疆中原良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彦  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