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赵虎广告装饰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8692号
原告:石河子市赵虎广告装饰部,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21小区北五路151-15号。
经营者:赵本虎,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闫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稚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修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第三人:耿楠,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天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石河子市。
原告石河子市赵虎广告装饰部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修峰、第三人耿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赵虎广告装饰部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赵虎广告装饰部撤诉。
审 判 长 孙 萧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陈志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