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7399号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祖庵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鸿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仪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