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小军建筑租赁站、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98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小军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七队变电所旁。
经营者:曹小军,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闫韡,该公司经理。
被告:薛贤奎,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小军建筑租赁站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薛贤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小军建筑租赁站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小军建筑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小军建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3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送达费60元,合计545.0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小军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     金     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娜古丽 赛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