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仁海与大连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783号
原告:张仁海,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月,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105760L
法定代表人:闫韡,总经理。
被告:锦同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E区2号商业楼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6673236174
法定代表人:曲登文,总经理。
被告:大连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蓉花村(镇政府后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61204L
法定代表人:张魁有,总经理。
原告张仁海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锦同缘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德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仁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仁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