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7民初845号之一
原告:苍南长运铁路标牌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BW17TXW,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
经营者:**,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105760L,住所地北市市石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住所地北市市石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受理原告苍南长运铁路标牌厂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长运铁路标牌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0元,由苍南长运铁路标牌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