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2713号
申请人: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唐冠。
被告:北京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严同山。
被告:上海德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加山。
被告:沈阳智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贵。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德宏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智兴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沪0107民初1271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宏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智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6,829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现申请人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6,82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 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计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