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2民初929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