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民终2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509。
法定代表人覃渌,职务总裁。
委托代理人覃赛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卜兴发,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南泽,上海B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上海B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薛永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宇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靖毅,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神剑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峰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神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覃赛琼、原委托代理人陈茉、上诉人岳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齐南泽、张建新、原审第三人建工一建之委托代理人谢靖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0年11月20日,新神剑公司(分包人)、岳峰公司(发包人)、建工一建公司(总承包人,其前身为上海A有限公司)签订《虹口龙之梦中心弱电系统配管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上海虹口龙之梦一期裙房,新神剑公司为岳峰公司指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承包范围为上海虹口弱电工程配管,专指配合弱电工程(含闭路电视监控、网络布线、公共广播、自动停车场、客流量统计五大系统)的线路走向及设备安装要求敷设管路;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监理或业主在工程验收单上签署同意竣工备案字样的日期为准,各楼层进度必须符合经岳峰公司审核确认的装修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要求(暗装线管于装修隐蔽前完成),新神剑公司服从建工一建公司的工程进度及各项管理;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整个弱电系统验收合格完成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岳峰公司代表的指令以书面形式交新神剑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代表,各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字后生效;岳峰公司按设计要求及时供给新神剑公司施工用设备、主材,满足新神剑公司施工进度;建工一建公司及时提供新神剑公司施工所需的工作面,提供现场现有施工机械(如塔吊、电梯等)、脚手架等给新神剑公司使用,向新神剑公司提供其需要的标高、定位点、定位线等,对岳峰公司供应进场的设备主材有义务按商定的流程协助新神剑公司验收、保管,监督使用;新神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提交岳峰公司审核,对岳峰公司供应进场的设备主材,新神剑公司有义务按与岳峰公司商定的流程保管、使用,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技术资料,根据设计院弱电系统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出具深化图纸,并需经业主及设计院审核同意(设计盖章由岳峰公司协调);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设计变更(包括设计说明中的材料名称、符号),新神剑公司均应在电子文件上做出相应标识,记录最终施工现状。而已拆除工作以签证单记录。每月和岳峰公司核对确认一次,最终成果文件即为竣工图,作为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依据。新神剑公司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二套竣工图纸及相应电子文件。如未实施该项工作,对新神剑公司编制的竣工图纸,岳峰公司提出异议时,按较少工程量计算;工程竣工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岳峰公司收到新神剑公司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全套技术档案资料七天内组织有关单位交接,并在交接后七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岳峰公司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及全套技术档案资料七天内不组织有关单位交接或交接后七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及档案资料被认可;合同价款暂定为1,300,000元(人民币,下同);管道敷设安装费的结算,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汇总表(1993)》及有关文件规定,总额税前下浮10%,并就定额子母、单价和工程量等逐一核对,双方达成一致的预算文件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和结算依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作量合并计算;另外对93定额计价进行补充规定,关于高层建筑增加费,地下室不计,可按不同建筑总高度计算,如层数超过40层取93定额的最高系数;因设计修改,需要新神剑公司在砫粱、柱、墙或楼板上开凿洞口,工程量按施工图示孔洞个数计算,直径或边长30厘米及以下时,孔深200毫米及以下的综合单价为20元/个、孔深200毫米及以上的综合单价为40元/个,直径或边长超30厘米时,则按280元/立方米计算;设备、主材的有关规定,除岳峰公司提供的主材,电线、金属软管、相关设备外的所有费用由新神剑公司承担;设备和大部分主材由岳峰公司采购,岳峰公司与供应商签约并如约支付货款,岳峰公司、建工一建公司、新神剑公司三方现场代表签署的统一支付文件(该文件载明材料详细验收情况及其履约情况),是岳峰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必要凭证。岳峰公司实际供应量比竣工结算量(含双方认可的损耗量)超供10%以内(含10%),新神剑公司须按岳峰公司加权平均采购单价计价退回岳峰公司。若超供10%以上,新神剑公司须按岳峰公司加权平均采购单价的3倍计价退回岳峰公司;建工一建公司的总承包管理费,按结算总额的3%计取,由新神剑公司分期支付;根据核定预算书,每月25日新神剑公司上报建工一建公司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成工作量,建工一建公司5日内审核后上报岳峰公司,岳峰公司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给新神剑公司。如无此预算书,造成双方在进度款支付上发生争议,责任由新神剑公司承担;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工程验收报告经岳峰公司认可后28天内,新神剑公司向岳峰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岳峰公司现场代表审核确认后方能进行工程结算。岳峰公司收齐新神剑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该工程由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新神剑公司向岳峰公司提供结算报告及竣工资料,岳峰公司在收到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成后的10天内付款至结算价款的95%,余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验收合格后无障碍一年后付清。新神剑公司保修期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合同签订后,新神剑公司进场施工。
2011年3月2日,岳峰公司向新神剑公司支付工程款773,154.40元。2011年10月18日,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代岳峰公司向新神剑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52.80元,合计941,007.20元。
2012年8月27日,在新神剑公司交付的虹口龙之梦基地裙房弱电材料设备“审报验收”周转表中,在质保验收一栏内注明虹口龙之梦购物中心一期裙房竣工,各系统完成移交完成消防验收、技防办验收、智能验收交档,工程顺利移交给使用部门,签署移交证书。附:综合布线系统移交证书、防盗报警系统移交证书、闭路电视系统移交证书、公共广播移交证书、电子巡更系统移交证、机房工程移交证书,客流量统计系统调拨安装。系统验收合格,已于2011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当日,在该周转表甲方申报审批栏中,由边疆签字,并写下虹口竣工文档完成,技防及消防已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另有洪某签字并言明已竣工。
2012年8月28日,涉案虹口龙之梦弱电工程(含裙房、主楼)全面竣工,竣工图纸(含平面点位图、系统图)送审通过,由新神剑公司正式移交给岳峰公司。2012年9月10日,新神剑公司向岳峰公司移交涉案工程技防检验报告及办公楼技防竣工报告。
2012年10月15日,岳峰公司收到新神剑公司关于虹口龙之梦中心弱电配管工程结算文件,表示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868,237元,其中工程签证单四份,工作联系单二份,该结算文件由岳峰公司方预算部人员汪某签署,注明收到虹口主楼和裙楼弱电配管结算书一份、竣工图一份。其中工程联系单编号BJC-LZM-2011-06-02-001中,新神剑公司在签证内容中表述因虹口凯德龙之梦购物中心裙楼于2011年6月1日星期三现场生活水主水管爆裂,造成新神剑公司已安装使用的二层到五层的摄像机严重漏水,其中更是造成大量摄像机主板烧毁,统计二、三、四楼分别烧毁摄像机、镜头、半球护罩各11台/只,五楼烧毁摄像机、镜头、半球护罩各9台/只,合计烧毁摄像机、镜头、半球护罩各42台/只。岳峰公司人员在该签证单中表示情况属实,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工程联系单编号BJC-LZM-2011-08-17-001中,就摄像机角铁吊架安装的工作量认定,新神剑公司称因B3、B4、B5层楼层过高,摄像机按原安装方式安装后无法对必需监控的区域实行监管,也无法符合上海市机房办摄像机的安装高度,根据现场情况,增加角铁支架安装以此降低B3、B4、B5层摄像机的安装高度,现统计合计枪式摄像机126台,用5号角铁制作摄像机安装支架共计126套,共需16个人工,每个人工200元。岳峰公司人员在该签证单中表示上述内容绘制在竣工图内,按合同执行,人工费以180元/工日计;工程联系单编号BJC-LZM-2011-12-10-002中,关于一楼东西裙房总台铺设网络电话线的工作量认定,新神剑公司言明应业主要求对虹口凯德龙之梦东西裙房总台进行网络电话点位敷设,一楼东西裙房电话点位需从XX楼XX室XX房XX楼XX房总台,具体工程量超五类八芯网线1,267米,网络模块6个,四口面板2个,网络水晶头2个,电话网络敷设人工3个人工,开槽长度约为25米。岳峰公司人员对新神剑公司工作量予以确认;工程联系单编号FN-HK-LZM-QZ-001签证单中(2011年8月30日),新神剑公司称因运营需要增加155个商铺,每个商铺需布设3个点位布线,整个工程预算放线量为23,000多米,管2,500米,此项工程为后续增补工程,全场桥架已完成盖板,天花已封,零星脚手架搭拆、施工难度增加等原因,要求每个商铺增加补贴人工2个,共310个人工,2011年人工报价为200元/人工。岳峰公司在该签证单中表示上述工作因施工难度较大,工程量经机电部审核后乘以1.2难度系数,人工费不予认可。
2013年3月20日,新神剑公司将虹口龙之梦弱电工程电梯五方通话竣工图纸补充(含B1、裙房一层、裙房三层、裙房四层、裙房六层、裙房七层、主楼三十层电梯五方通话平面图,电梯五方通话进机房平面图、电梯五方通话系统图)正式移交给岳峰公司。
嗣后,新神剑公司就涉案工程结算与岳峰公司多次进行交涉,但岳峰公司不认可上述结算文件中的内容,未向新神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
2013年12月,新神剑公司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岳峰公司支付工程款927,229.80元;2、岳峰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2,955.81元(自2013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暂算至2013年7月31日)。一审审理中,新神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岳峰公司支付签证工程款161,912.80元,变更第二项诉请起算时间为自2012年12月15日起算。
一审审理中,新神剑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书后,结论为:上海虹口龙之梦一期裙房弱电系统配管施工工程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290,186元,其中包含争议项目造价18,171元。经双方质证,鉴定单位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以安装费下浮10%按新神剑公司主张材料单价计取工程造价为1,321,156元,其中包含争议项目造价128,611元,按岳峰公司材料认价单计取工程造价为1,100,168元,其中包含争议项目造价125,524元;以总价下浮10%按新神剑公司主张材料单价计取工程造价为1,276,168元,其中包含争议项目造价128,611元,按岳峰公司材料认价单计取工程造价为1,076,028元,其中包含争议项目造价125,524元。
原审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之间签订的《虹口龙之梦中心弱电系统配管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予以履行。新神剑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相关的施工义务,涉案工程早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现新神剑公司要求岳峰公司按约支付工程余款,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双方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数额和代甲供材料计取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下面根据鉴定单位的最终报告,针对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双方的争议,分别加以认定:
工程费用总价浮动。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双方对下浮方法理解不同,新神剑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总额税前下浮10%应为合同约定的安装费下浮10%;岳峰公司主张根据双方交易惯例,应按工程总价下浮10%计算费用。鉴定单位认为,涉案工程合同约定了管道敷设安装费(人工及机械费)的结算是执行93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总额税前下浮10%,另约定可能由新神剑公司方代甲供材料,且涉案全部材料都是新神剑公司方供应的,设备款占了很大的比例,下调安装费用但是不下调设备(材料)费用,新神剑公司提供的是代甲供料,所以是另外结算的。法院采纳鉴定单位意见,以安装费总额下浮10%计取工程造价。
主材价格的确定。新神剑公司主张按市场信息价确定;岳峰公司主张根据工作联系单上的价格确定。鉴定单位认为,岳峰公司的代甲供认价单只有报价,而新神剑公司就其主张亦未提供采购材料价格的证据,建议按岳峰公司认价单以安装费下浮10%计取造价。法院认为,新神剑公司虽然陈述工作联系单上的价格系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愿意代岳峰公司付款的前提下事后给与的,新神剑公司根据案外人的意思以工作联系单上的价格制作了结算报告,因案外人未履行承诺,故该价格已经作废不能作为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之间确定涉案工程的计价依据,但新神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作联系单系岳峰公司方事后给与新神剑公司;退一步讲,如新神剑公司所述属实,也表明在付款的情况下新神剑公司愿意接受工作联系单上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尽管这种表示是向岳峰公司的关联公司即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发出,岳峰公司在本案中也明确表示认可案外人的作法,后因双方对于工程量的问题存在争议致最终价款一直未能结算出,新神剑公司以岳峰公司及案外人不坚守承诺为由单方要求改变双方曾经达成的计价标准,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岳峰公司对于主材价格享有价格确认权,即由岳峰公司确认材料的单价,如双方对价格的确认发生争议,岳峰公司可向新神剑公司推荐合格供应商或直接由岳峰公司采购,因此对于材料的购买单价最终应以岳峰公司的确认为准;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采信岳峰公司的观点即以工作联系单上的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关于商铺增加配管配线工程。新神剑公司主张根据布线材料清单,没有按实计算安装费,隐蔽工程虽然计算了但是错误的。超五类网线部分取费子目不正确,另外电线管的管标也错误,现场的口径都是25的,与审价中的20管是有差异的;岳峰公司则认可鉴定单位对该工程的审价意见。鉴定单位认为,93定额对涉案的导线敷设没有标准子目,只能套取相类似定额,新神剑公司主张的2-876取费较高,应采用2-783取费较为合理。法院采纳鉴定单位意见。
关于开孔。新神剑公司表示有漏记开孔,且明孔应该按照20元一个进行计算;岳峰公司主张在签证中确认了人工,岳峰公司给出的人工价格是180元一个人工,要求据此计取造价。鉴定单位认为,没有漏记签证开孔,竣工图不会标注开孔,但排管肯定会穿墙、开孔,已包含在定额工作内容中,即在弱电配管定额子目中已有包含。岳峰公司在签证中没有明确人工费用,将180元的划掉了,故鉴定单位按照每个孔20元计取。法院采纳鉴定单位意见。
明配管、暗配管套用定额的差价。新神剑公司表示没有异议;岳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是暗配的工程,该争议价格不再加入总价。鉴定单位认为,93定额对管线是明敷还是暗敷没有标准的,根据施工工艺进行结合实际施工中的判断,其人工花费较大,应按明配管套用的相关定额。法院采纳鉴定单位意见。
摄像机角铁吊架签证项目安装费及材料费。新神剑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确认的签证单人工费是3,600元,审价只确认2,800元也无意见,对材料费无异议;岳峰公司主张摄像机角铁吊架安装是在设备合同中加以体现的,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并不认可材料费。鉴定单位认为人工费应计取造价,至于材料费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决。法院认为,就涉案工程中摄像机角铁吊架安装的工作量,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已在编号为BJC-LZM-2011-08-17-001工程签证单中进行确认,表述增加角铁支架安装以此降低B3、B4、B5层摄像机的安装高度,用5号角铁制作摄像机安装支架等,且岳峰公司未能提供设备安装的其他相关证据,故安装费及材料费均应计取涉案工程造价。
摄像头毁损签证项目的安装及设备采购费。新神剑公司认为安装费用过低,应该按照93定额标准计费后略微下调,对设备采购费予以认可;岳峰公司认可审价报告安装费,但表示摄像头毁损是安装合同的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并不认可设备采购费。鉴定单位认为,鉴于93定额的施工工艺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工艺不同,安装费依据弱电采购合同内约定的设备价格15%计取,安装费及材料费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决。法院认为,依据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确认的编号为BJC-LZM-2011-06-02-001号工程签证单,对生活水主水管爆裂造成摄像机烧毁42台的数量进行认定,该烧毁的摄像机由新神剑公司重新安装,故重新安装的费用采纳鉴定单位意见。至于材料费,鉴于该设备的采购不属于新神剑公司工程范围,新神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烧毁的42台摄像机由其另行购置,故该费用不计取造价。
关于配管涂刷防火油漆。新神剑公司主张应根据工程量确认表计取造价,安保技防系统配管根据岳峰公司要求在地下3、4、5层统一刷漆,现场可见;岳峰公司表示审价中关于配管刷漆有安保技防系统配管刷漆以及广播系统配管刷漆,认可新神剑公司广播配管刷漆,但安保技防系统配管是不需要刷漆的,涉案工程结束后业主方为统一美观,另行在地下室整体喷涂防火漆,将安保技防系统配管一并进行涂刷,与新神剑公司无关。鉴定单位认为,新神剑公司、岳峰公司对安保技防系统配管刷漆是谁施工有争议,没有签证,此项争议由法院裁决。法院认为,广播系统配管涂刷防火漆应计取造价,安保技防系统配管是与周围墙体整体进行喷涂,不是仅仅就配管实施涂刷,不能认定系新神剑公司实施,不计入涉案工程造价。
电梯五方通话。新神剑公司不认可屏蔽电缆取费及价格,表示根据工作联系函是申明过价格的,应按此计价;岳峰公司同意审计价格,但认为该工程内容根据签证单只应计取人工费。鉴定单位认为,屏蔽电缆取费在93定额没有准确子目对应,根据相类似的定额子目取费。至于屏蔽电缆价格,新神剑公司发给岳峰公司的认价单是单方面的,故以市场价计取。岳峰公司只认可签证中的人工,不认可材料费,新神剑公司提供了签证还附有工程量报表,建议材料费应当计取。该增加的项目是隐蔽工程,肉眼无法看到,竣工图上也体现不出材料用量,故根据新神剑公司上报的工程量报表计取数量。法院采纳鉴定单位意见。
关于涉案的8mm圆钢。新神剑公司表示,该项目为隐蔽工程,依据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核量,鉴定单位少算漏算。鉴定单位认为,双方的核量也是估算,经过复核,根据竣工图以及相关类似工程支吊架含量的经验取定,坚持核定的意见。法院采纳鉴定单位的意见。
新神剑公司主张应将规费计取造价,鉴定单位认为,93定额对规费和社保没有明确的计取标准,不应计取。法院采纳鉴定单位意见。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1,031,891元。鉴于岳峰公司已经向新神剑公司支付941,007.20元,岳峰公司尚需向新神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883.8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由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新神剑公司向岳峰公司提供结算报告及竣工材资料,岳峰公司在收到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成后的十日内付款至95%,即岳峰公司最迟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二个月零十天向新神剑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即980,296.45元。关于新神剑公司要求岳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之诉请,基于合同对岳峰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岳峰公司并未及时向新神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因岳峰公司工作人员汪某于2012年10月15日签收了结算书等相关材料,而扣除已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后的应付工程款应为39,289.25元,故该部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可从该日起两个月零十天后的2012年12月25日起算。至于5%质保金51,594.55元,岳峰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付清,即应在2013年10月15日前付清。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依法作出判决:一、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883.80元;二、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9,289.25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1,594.55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2,450元,由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人民币9,294元,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156元。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1.90元,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0元,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201.90元。
判决后,新神剑公司和岳峰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神剑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工程造价认定有误,下列造价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增加,具体包括:规费未计取;代甲供主材价格认定错误;155个商铺计价错误,主要涉及管材错误、8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双绞线计取取费错误;部分签证单上的工程量未予计取;电梯五方通话人工费计算材料价格计算有失公允;8mm圆钢的用量双方已经进行过核定,审价单位用自行估算的量推翻双方核定的量缺乏依据;广播配管刷漆面积认定有误;开孔费漏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岳峰公司支付工程款701,150元。
岳峰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约定管道安装是暗配,现审价按照明配计取价款缺乏依据。如果按照暗配计算,岳峰公司已经超付工程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新神剑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工一建述称,本案与建工一建无关,建工一建不发表意见。
二审审理中,新神剑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虹口龙之梦弱电购货合同及增补购货合同,证明共购买了600只摄像头;2、技防检测报告、另案民事判决书、收料单及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尽管损坏了42个摄像头,但新神剑公司又向案外人购买了42个摄像头进行安装,故岳峰公司最终还是获得了600个摄像头的工程;3、相关技术性标准及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工程中审价单位对聚氯乙烯绝缘8芯线和屏蔽线取费错误。岳峰公司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材料中收料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余部分真实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神剑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出具补充意见说明3、4,补充意见3的内容为:对当事人主张的现场广播吊顶开孔750只、监控设备吊顶开孔331只的造价费用鉴定为7,616元。补充意见4的内容为:1、新神剑公司主张商铺增加配管中配管直径为DN25,岳峰公司认为配管材料为塑料管,如商铺增加配管工程中配管直径为DN25,则调整金额为51,936元;2、5.57吨圆钢支架涉及造价为115,872元;鉴定人认为线缆套用定额无误,与套用护套线定额的差价为166,350元,供法庭参考;FN-HK-LZM-QZ-001签证中商铺中并未涉及模块设备等内容,不在本次补充鉴定意见中调整;鉴定人认为42台摄像头拆装费用已经按市场价估价计取,93定额无相关定额套用,在本次鉴定意见中不做调整。
本院认为,新神剑公司与岳峰公司就系争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系争工程早已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至今,岳峰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集中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对此本院根据双方上诉中涉及的争议内容分析如下:
关于新神剑公司上诉涉及的内容:1、双方在系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总额税前下浮10%”,原审法院采纳的是“安装费下浮10%”,且签证部分作为增加工程量未作下浮,该结算原则充分保护了新神剑公司的利益,岳峰公司对该结算原则也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原审法院确定的结算原则予以维持。2、关于主材价格的确定,系争施工合同约定,新神剑公司采购的材料需要经过岳峰公司确认单价,而岳峰公司与长峰公司之间是关联公司,长峰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正是回复了新神剑公司在施工中的用料申请,其确认行为也得到了岳峰公司的认可,且新神剑公司在收到联系单直至本案诉讼前,从未对联系单的单价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以联系单的单价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并无不当。3、关于规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原则为93定额,审价人员明确表示93定额是没有规费的,在此情况下新神剑公司要求计取规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155个商铺的计价问题,首先,该部分配管根据竣工图显示是Φ25紧顶管,原审审价结论按照Φ20紧顶管计价不当,二审期间审价单位已经对部分价款进行了调整,本院采纳审价单位调整后的金额;其次,关于8芯聚氯乙烯绝缘护套双绞线取费问题,审价单位对于取费依据已经做出了明确解释并坚持原取费标准,本院采纳审价单位的专业意见。5、关于电梯五方通话人工费计算材料价格计取问题,审价单位同样对于取费依据做出了明确解释并坚持原取费标准,本院采纳审价单位的专业意见。6、关于8mm圆钢的用量,本案证据显示,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签署了工作量汇总表,在汇总表中对8mm圆钢的用量进行了确定,而审价单位对于该部分用量的计算是根据竣工图结合技术规范计算得出,本院认为,审价单位根据竣工图及技术规范计算出的用量只是理论上的用量,如双方没有对工程量进行过确认,该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但本案中双方已经对实际用量进行了核定,双方在施工现场核定的用量应当更符合客观事实,故应当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新神剑公司要求计取5.57吨圆钢的差额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以审价单位二审中出具的补充意见为准。7、关于广播配管刷漆面积,新神剑公司并无充分证据推翻审价单位计算的面积,故该部分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8、关于开孔费计取问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孔费用为每个20元,但审价单位明确表示石膏吊顶的开孔与结构砖墙的开孔工艺要求不同,故石膏吊顶开孔不应按照20元计价,而应当套用工艺最相类似的定额计算,本院认为在数个鉴定过程中审价单位对于开孔费用的计价标准均提出了相同的意见,该意见客观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新神剑公司要求按照单价20元计取开孔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9、关于42台摄像机部分,审价单位明确表示42台摄像机包括维修的主材费用都按照市场价予以计取,新神剑公司对该部分价款提出的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岳峰公司上诉涉及的内容,对于应当按照明配管还是暗配管套用定额的问题,审价单位根据施工工艺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建议按照明配管套用相关定额,且在双方其他施工项目中,也是按照该原则进行结算,故本院采纳审价单位的意见,对岳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神剑公司上诉主张中涉及的开孔费用、紧顶管差价、8mm圆钢差价部分理由成立,该部分价款应当计入工程总价,金额以审价单位二审出具的补充说明为准,故涉案工程结算价应为1,163,261元,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的工程款金额予以调整,同时对逾期付款利息一并予以调整。除此之外,双方就审价结论提出的其余异议均缺乏依据,且审价单位在一审、二审期间对双方提出的异议均作出了相应解释,故本院对双方提出的其余异议均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2,253.80元;
二、变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4,090.75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8,163.05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1.90元,由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人民币8,568.10元,由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33.80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2,450元,由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人民币9,294元,由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15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1.90元,由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负担人民币9,330元,由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7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代理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