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执34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滂江街**长峰中心1711。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
被执行人: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金隅嘉华大厦**509
法定代表人:覃渌。
本院在执行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神剑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670245.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020年8月13日、2021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1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04执3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闯
审判员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