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

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天津石化液化空气气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6529

上诉人(原审原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3401-051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春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亮,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曲平,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纬路南丽新路东2号院内办公楼B区。

法定代表人:陈守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春,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天津石化院内化纤路。

法定代表人:李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孝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石化液化空气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 Marvin CLAR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财保公司)、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气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石化公司)、天津石化液化空气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液化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7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联财保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昊瑞气体公司支付安联财保公司赔偿金18 891 906.25元及相应利息;改判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昊瑞气体公司仅承担一半的赔偿金额存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双重错误。1.关于赔偿数额,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昊瑞气体公司作为销售者,其灌装运输氩气时存在疏漏可能造成京东方生产线事故产生损失”,另一方面却称“可能”并未完全确定昊瑞气体公司灌装、运输氩气污染系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鉴于此,一审判决仅支持一半赔偿金额。2.32ARtank更换并非对氩气储罐的更换行为。其一,氩气储罐是向京东方供气的固定式巨型设备,不存在更换可能,除非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公司)和联华林德气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林德公司)同时检修;其二,所有表述均明示更换的是储罐内的氩气。3.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在作为受害人或被侵权人的联华德林公司拟举证事故原因后,如果昊瑞气体公司意图寻求减免责任,则对减免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而昊瑞气体公司没有完成事故其他成因的举证责任,所以一审判决仅支持一半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4.关于利息的可索赔性,保险人行使代为求偿权,本质是联华德林公司对生产者、销售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息乃附属于该请求权所固有的法定孳息,保险人自然可以索赔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及利息。本案产生赔偿争议的原因不是公估过程是否需要通知生产者、销售者,真正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二、一审仅判决昊瑞气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起诉销售者、生产者的,两者均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抗辩理由,尽管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既已确认销售者、生产者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抗辩理由,在安联财保公司完成涉案氩气纯度不足的情况下,无需进一步证明具体的质量问题是发生在生产阶段还是销售阶段,更不必证明其各自主体的过错形态。

昊瑞气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联财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1.昊瑞气体公司运输到联华林德公司的氩气时经过该验收并符合5N标准的合格氩气。本案也并非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产品责任事故,而是由于生产环节出问题造成的生产责任事故,安联财保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201332日,昊瑞气体公司从石化液化公司购买了19.32吨液氩,同日,联华林德公司更换了储气罐,以备接收昊瑞气体公司所运输的液氩。201333日,氩气经验收合格后充至上述被更换的储气罐中,该气罐容积有20余吨,但当天只罐充了17.46吨,剩余液氩无法继续罐充。当时正值两会期间,供应紧张,联华林德公司没有将气体照单全收,充分说明储气罐中还有残液。此后从该气罐向京东方公司运输的液氩已经不是昊瑞气体公司交付的符合5N标准的氩气。京东方公司从工厂生产端所取样品气体已经不是昊瑞气体公司所运送的气体,其质量如何与昊瑞气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京东方公司生产动力端的氩气中氮实测值为2200ppm,而证据八联华林德公司在储罐端取样所测得氩中氮含量为1696ppm,由此可见,储罐中的氩中氮含量低于工厂动力端氩中氮含量,这说明氩气的污染是系统性的,与昊瑞气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更说明本案并不是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产品责任事故,而是生产环节出问题。4.昊瑞气体公司出具的过程说明并不能作为液氩在运送至联华林德公司厂房前受污染的依据。该过程说明中明确记载了“车已发到廊坊时,又接到通知说纯度没问题了,设备温度降低了,就不让我们的车去置换了”,虽然昊瑞气体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表示了在内部会议上检讨了流程上的漏洞,疏忽了对槽车内液体纯度的把关,和对槽车专车专用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客户的应用范围缺乏了解等情况,这只是表明昊瑞气体公司严格管理的姿态。必须强调的是,昊瑞气体公司在联华林德公司罐充液氩之前,是经过联华林德公司质量检测,符合5N标准的。该情况说明只表明昊瑞气体公司想维系与联华林德公司的供货关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该事故在没有经过专业机构调查、确定之前,该情况说明并不能得出昊瑞气体公司运输的氩气是在运送至联华林德公司受到污染所致的结论,更不能据此认定昊瑞气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二、根宁翰公估公司并非专业的事故调查机构,其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不能作为事故原因的依据。该报告记载事故原因“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受到污染”,这仅仅是公估人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公估公司不是事故原因的合法调查机构,其猜测不能作为确定事故原因的依据。一审庭审中,公估人员赵忠新出庭接受质询,就事故原因问题,其明确说明没有到过现场,公估人只是对损失进行公估鉴定,事故原因不是他们调查的范围。三、1.公估报告估算的赔偿数额为18 891 906.25元,该金额不能作为安联财保公司进行追偿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昊瑞气体公司赔偿公估理算金额的一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生产责任事故还是产品责任事故,京东方公司、联华林德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均应予以调查,事故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更有可能是生产环节出现系统污染所致,否则不可能出现工厂端氩气中氮含量高于储罐端的氩气中氮含量。2.昊瑞气体公司做出配合调查的意愿,但事故调查过程中,从未被通知参与事故调查。调查中,京东方公司提出损失7800万余元,而最后几家公司却协商以2200万元了结。京东方公司作为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承担了5600万元的损失,不符合最基本的市场准则,更不符合一般常理。3.本案中,安联财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昊瑞气体公司的过错造成氩气产品存在缺陷,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使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判。

安联财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赔偿安联财保公司应产品责任事故而给付其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18 891 906.25元及利息(其中13 224 334.37元自原告赔付翌日即2014618日起计算,另外5 667 571.88元自原告赔付翌日即201493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令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323日,京东方公司与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品公司)签署《大宗气体供应合同》,主要约定盛品公司向京东方公司供应大宗气体,包括氮气、氧气、氢气、氩气,并约定盛品公司决定为京东方公司供应大宗气体项目设立联华林德公司,由该公司建设、拥有并使用相关生产设施及设备,并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京东方公司供应气体。合同21.2条规定:“在联华林德公司依法成立并补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转由联华林公司享有和承担。”

2010329日,联华林德公司注册成立。庭审中,联华林德公司未提供给其与京东方公司补签的气体买卖合同。

后,联华林德公司与比欧西(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欧西天津公司)签署了气体供应协议,约定比欧西天津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供应液氮、液氩等气体。合同抬头显示签订日期为2009年。

根据原告主张,联华林德公司向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车液态氩气,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昊瑞气体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交付一车氧气,同时订购一车20立方罐装的氩气。

安联财保公司主张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为比欧西天津公司的关联公司。

2013326日,昊瑞气体公司为天津精华公司开具了面额为63 6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交易项下有87.6吨液氩。

根据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装车作业票显示,201333日,昊瑞气体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交付了一车液氩,订单号为620381304,车牌号为×××,作业票显示:检查产品分析报告显示罐充前符合5N要求等,罐充中、罐充后均符合各项要求,共计罐充17460KG

201348日,京东方公司出具了一份《林德公司氩气纯度异常导致BOEDT产品受损报告书》,根据报告载明:1.3917时起,BOEDT Array Test 工序检测良率开始异常……判断为Hillock异常,2.根据不良品记录,分析各工序设备差异,结果无差异,排除特定设备本身异常因素;3.从不良类型来看,判断为Hillock造成,同Gate dep工序相关,进行起始时间为36日;4.310日确认各项Gate dep设备各项参数满足正常条件;5.311日开始停产,排除不良原因,ATSP09安装气体分析仪测试成分,多种气体含量波动明显上升,鉴于Gate dep设备只有AR气配管,因此判断为AR气杂质超标造成;6.312日同BOEDT动力担当部门确认,32日有林德公司ARtank更换记录,从tank端取样测试,结果杂志超标;7.312日,动力更换新ARtank完成,之后测试气体成分回复正常,进行产品,Array test良率恢复正常。综合以上因素,结合之前N2成分实验结果,确认为林德公司提供AR气纯度问题导致Hillock发生,对此造成的损失邀请进行赔偿。京东方公司汇总事故损失共计87 786 399元,其中包含产品损失28 902 856元、终端产品返品损失11 426 571元、可得利益损失47 371 467元、人员加班费46 013元、玻璃报废处理费39 493元。

比欧西天津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33日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送北京联华氩气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载明:201333日,昊瑞气体公司的送货车辆×××送到我公司客户林德联华气体(北京)有限公司液氩储罐的氩气产品,造成联合气体客户产品质量不合格,北京联华随即对液氩储罐产品进行留存,并送到天津公司进行分析。天津公司检测结果为氩气中氮气量为1696PPm,实际氮含量严重超过国标GB/T4842-2006标准中高纯氩的要求含氮量小于4ppm,后附液氩存样分析报告。

联华林德公司向安联财保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保单号为101-1-306-11-000001-000-02,载明:被保险人为联华林德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保险限额为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41 000 000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   141 000 000元,产品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 000 000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 000 000元,5.保险期限:201311日到20131231日(包括首尾两天).6.保险范围:赔偿被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有关之业务所引致的第三者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附件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责任为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索赔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14210日,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主要针对保单号101-1-306-11-000001-000-0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损失日期为201333日,通知索赔日期为2013315日,事故经过为索赔人发现其合格率下降,经调查,发现其生产在Array工序中所用的氩气不合格,索赔人主张:索赔人称由于被保险人提供氩气产品不合格,导致索赔方遭受损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本次事故所导致的产品损失及其相关所有损失,事故原因: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收到污染,索赔金额为   78 483 084元,理算金额为18 891 906.25元。其记载理赔过程如下:1.4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从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17.46吨的液氩,1.52013311日,索赔人告知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供应的氨气不合格,造成他们的在制品受损。另外,由于该事故,8.5TFT-LCD生产线停止运行1.6接到通知后,被保险人立即派其员工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被保险人的厂房,被保险人从气罐里取些气体样品送到天津,上海及山东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另外,经检测后,发现气纯度受污染。1.7被保险人把气罐里剩余的气体排放出去并马上安排购买液氯给索赔人供应。更换受损的氯气过过滤后,用于TFT-LCD生产的氯气供应于2013312日恢复,1.8为了向索赔人澄清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保险人聘请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的法律事宜。2.2我司与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的孙景亮律师分别于20135222328日会面讨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井提交了我司对此案的意见,2.3我司会同上海通洋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分别在20136月份、7月份、8月份、10月份前往北京,就资料收集和事故责任进行了多次的会议沟通。3.0第三方损失3.2物质损失

制造工序所需的氯气对于Array工序来说就是“大门”工序。根据索赔人所说,Array工序中有329 656片基片受损。索赔人宣称329 856片中有47963片要报废,剩余的259 588片(完成生产后)作为降级产品出售。生产损失:TFT-LCD生产线的生产中断24小时,索赔人对相关生产损失进行索赔。保险人的法律责任,4.1如初步报告所述,据现有资料,事故经过基本可以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合格氯气与索赔人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司初步认为被保险人在此案中很难胜诉。因此,被保险人将对此事故对索赔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4.2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于201362日向保险人出具了初步法律意见,基本上确定根据合同或侵权条款被保险人将对索赔人损失负有法律责任。4.3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及销售有缺陷产品根据法律责任应对由此产品引起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产品缺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对此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责任证明其产品不存在上述缺陷。4.4在产品责任诉讼惯例中,原告(用户)只需要证明被保险人的产品造成损失,不需要进一步证明该产品是有缺陷的。4.5被告(产品制造商等)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免责,也就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律来证明他们不承担赔偿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损失:(A)产品没有进行流通(B)产品在流通是不具有引起损失的缺陷(C)产品流通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该缺陷。此事故中,索赔人已完全证实被保险人供应的液氯产品与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使用了由被保险人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并因此遭财产损失。4.7我司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被保险人很难取得抗辫成功,因此被保险人应对索赔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5.1根据目前所获得的资料信息,没有任何证据指明索赔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共同过失与责任。

6.0保单责任6.1被保险人持有保单号为101-1-306-11-0000-0002的公共责任及产品责任险保单。产品责任险承保“由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引起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它人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那么依法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黄任,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期间内的赔偿责任”,在保单中,每次事故赔像限额为100 000 000每年累积赔偿限额为10 000 000,第三方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 000,第三方人身伤害免赔额为“0”,6.2本保单为索赔提出制,保单期限为201311日至20131231日(包括首尾两天),6.3事故发生在201333日,在保单期限内。6.4该保单中没有除外条款适用本案,我司认为保单责任成立。7.0索赔金额:7.1索赔人提出索赔金额为78 483 084元,列车相应明细,扣除免赔额之后,理算金额为18 891 906.25元。现场公估师为谢宁,注册公估师,监督公估师为罗木杨。

2014212日,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签署《和解豁免协议》,约定,第1条背景事实2010323日,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盛品精密”)与京东方签订了份合同编号为1003-SC-EL-050大宗气体供应合同“供应合同”,根据该供应合同,盛品精密将向京东方供应各种工业气体。在联华北京成立后,2011729日,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100-50.EL0505U),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将其在供应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联华北京,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2013311日,联华林德公司通如联华林德公司,提出其所供应的氮气不合格,已对联华林德公司的生产设施造成损害,导致联华林德公司的部分生产线停产、产品报废率上升,并要求联华林德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事故”)。双方经过多次会谈和交流,决定就京东方公司针对本次事故的所有索赔事项签署一份《和解与豁免协议》。本协议各条款列明了双方就所述事故对京东方的所有索赔达成的和解,且双方均了解,在本协议已规定、已指明并已作出和解的索赔事项之外,双方不会就所述事故在将来提起、考虑任何进一步索陪或再行和解。第2条协议达成的条款双方均己同意根据下述各项条款的规定解决双方之间就所述事故的争议。双方同意,本协议一经签署,其各项条款即全部立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第3条和解款的支付3.1联华林德公司北京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228日】前向京东方公司支付和解款2200万元。3.2京东方公司应在其实际收到全部和解款后的十个工作目内……

2014617日,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3 224 334.37元,20149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667 571.88元。

20153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20173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20193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予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一是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事故是否能够确认系涉案产品质量瑕疵或问题原因造成;二是涉案产品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三是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四是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是否可以作为其向其他责任方主张赔偿款的依据的问题。

第一,就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事故是否能够确认系涉案氨气质量瑕疵或问题原因造成。生产者应就其主张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公估报告》,报告认为事故原因: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收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报告一般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或(和)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认定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应考量:1.公估报告的制作者是否具备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资质;2.报告作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结论是否确认;3.是否存在与公估报告意见相反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审查,本案中,出具《公估报告》的根翰宁公司具备公估单位资质,公估人员谢静、赵忠新具备公估人员资质;2.根据公估报告记载,根翰宁公司公估的主要依据为联华林德公司购买涉案氨气的资料、京东方公司出具的损失报告及索赔资料、现场勘查资料等,公估人员赵忠新出庭接受询问解释了对于公估事故原因的排查过程,陈述了公估的过程、依据等,认为事故原因“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受到污染”,在各被告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该结论存在高度参考性,其次,昊瑞气体公司出具了《过程说明》,昊瑞气体公司认可向联华林德公司送达的液氩曾装载液氮,最后作了置换,但并未给车辆作出检验……其34日接到通知可能液氩纯度有问题,其准备好另一车液氩后又接到通知说纯度没有问题了,不需要只换了,但312日又被通知液体纯度有问题,昊瑞气体公司把氩气罐里的液氩掏空作置换……昊瑞气体公司认可其流程上存在漏洞,疏忽了对槽车内液体纯度的把关,对槽车的专车专用重视度不够,从以上《过程说明》分析,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昊瑞气体公司供应的液氩可能存在因流程疏忽造成的氮气掺杂问题。再次,生产者石化液化公司提供了产生许可证、罐车充装血症、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分析报告等等证明其生产资质以及涉案氨气符合国家标准,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称量作业单、充装作业票显示201333日联华林的公司接受氩气时,氩气质量符合5N标准。综合以上公估报告、事故报告、经过说明,安联财保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销售者昊瑞气体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供应的氩气收到污染高度可能系造成京东方产生产事故原因。

第二,涉案产品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问题,联华林德公司与安联财保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联华林德公司继受了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其与京东方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昊瑞气体公司出具的《过程说明》,昊瑞气体公司虽系按照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的指示向联华林德公司供货,但《过程说明》中亦载明系接受调度中心的通知,故昊瑞气体公司明确知道其向联华林德公司供应货物,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就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昊瑞气体公司与联华林德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昊瑞气体公司为涉案液氩的销售者,石化液化公司为涉案液氩的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权向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行使追偿权的内部关系问题。当产品缺陷仅由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的,而被侵权人又只起诉销售者的,销售者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而应先承担侵权赔偿中间责任后再向最终责任人生产者追偿。反之,当产品缺陷仅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而被侵权人也只起诉生产者的,生产者同样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而应先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中间责任后再向最终责任人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是否可以作为其向其他责任方主张赔偿款的依据的问题。《公估报告》估算的赔偿数额、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均为18 891 906.25元,受害者依据产品质量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时受害者应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侵权的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安联财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昊瑞气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用了罐装氮气的气罐,该问题可能系造成涉案氩气含量超标的原因,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氩气存在质量问题,故石化液化公司不应当承担销售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昊瑞气体公司作为销售者,其罐装运输氩气时存在过错,公估报告认为“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受到污染”,结合涉案《过程说明》,应当认定昊瑞气体公司作为销售者,其罐装运输氩气时存在疏漏造成京东方生产线事故产生损失,在各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公估报告》的效力及理算金额应当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于安联财保公司要求昊瑞气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 891 906.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在委托公估的过程中未通知生产者、销售者参与,系本案产生赔偿争议的重要原因,故就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安联财保公司未证明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氩气存在根本质量问题,亦未证明精华石化公司作为销售者具有过错责任,故就其要求石化液化公司、精华石化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金         9 445 953.125元;二、驳回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事故与昊瑞气体公司运送的气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中,根据安联财保公司提交的《林德公司氩气纯度异常导致BOEDT产品受损报告书》及根宁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可以认定涉案生产线事故与氩气纯度高度相关。昊瑞气体公司在其出具的《过程说明》中认可,其公司用于运输涉案液氩的车辆曾经装载过液氮,疏忽了对槽车内气体纯度的把关,对槽车的专车专用重视程度不够。一审法院根据该《过程说明》,认定昊瑞气体公司运送的液氩具备掺杂氮气、质量存在缺陷的高度盖然性,该液氩与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昊瑞气体公司对于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事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充装作业票显示,联华林德公司从对液氩的检测到充装,均有严密的作业流程。安联财保公司和昊瑞气体公司均认可,液体需经过检测后再行充装。虽安联财保公司称联华林德公司检验气体时仅测试其中氧气和水的含量,不对氮的含量进行测试,但氩气系工业用品,买卖双方均为高度专业化市场主体,联华林德公司作为京东方公司的供气方,应当知晓京东方公司生产线对于氩气纯度和质量的要求。联华林德公司对昊瑞气体公司运送的液氩进行检测并同意罐充,表明了其对昊瑞气体公司运送气体质量的初步认可。综合联华林德公司的验收行为及《公估报告》中对于事故原因的表述,对于氩气不纯问题,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系因昊瑞气体公司单方过错导致。因京东方公司和安联财保公司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均未要求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到场,且在事故发生后对涉案生产线进行了清理,导致事故详细原因现已无法查清。安联财保公司虽在理赔后一直向各方发送律师函,但在将近五年的时间中并未提起诉讼,因此,对于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这一结果,安联财保公司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昊瑞气体公司赔偿安联财保公司理赔金额的一半,并无不当。

关于安联财保公司所提要求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因安联财保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昊瑞气体公司在运输中存在车辆管理不善问题,并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对于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联财保公司、昊瑞气体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 726.5元,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担135 151元(已交纳),由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7 575.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年九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王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