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

天津石化液化空气气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12026

原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徐春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亮,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劭鹏,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纬路南丽新路东2号院内办公楼B区。

法定代表人:刘炳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春,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天津石化院内化纤路。

法定代表人:李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孝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天津石化液化空气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财保公司)与被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气体公司)、被告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石化公司)、被告天津石化液化空气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液化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见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联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赔偿安联财保公司应产品责任事故而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18891906.25元及利息(其中13224334.37元自原告赔付翌日即2014618日起计算,另外5667571.88元自原告赔付翌日即201493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令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323日,就大宗气体供应事宜,案外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方公司”)与案外人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盛品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序言中约定,盛品公司将为上述项目设立联华林德气体(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联华林德公司”),并由设立后的联华林德公司承继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与义务。除此以外,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明确的约定。为履行上述协议,在联华林德公司成立后,联华林德公司与案外人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下称“比欧西公司”)签订气体供应协议,双方约定由前者向后者采购包括液态氩气在内的数种液态及气态气体,协议有效期为10年,20132月底,联华林德公司需要一车液态气,经过比欧西公司关联隶属的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协调安排,确认由昊瑞气体公司安排供应并运输该车氩气。后经联华林德公司进一步了解,该车氩气系由精华石化公司出售给昊瑞气体公司,该车氩气的生产商为石化液化公司。201333日,在收到该车氩气后,联华林德公司依照前述其与京东方公司签订的大宗气体供应合同向后者供应气。2013311日,联华林德公司收到京东方公司通知,被告知京东方公司产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初步调查可能是联华林德公司提供的气所含杂质超标造成的,京东方公司因此要求联华林德公司配合调查。收到通知后,联华林德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包括重新置换液氩储罐中的氩气并吹扫管线内残存气体。313日凌晨,联华林德公司恢复向京东方公司供应合格氩气,京东方公司产品质量恢复正常,同时,联华林德公司对储罐中的气进行留存取样并进行气体分析。2013315日,比欧西公司出具分析报告,发现留存样品实际含氮量严重超过国标GB/T4842-2006中高纯氩的含氮量标准。鉴于联华林德公司向安联财保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并经后者承保,联华林德公司于311日通知了安联财保公司,安联财保公司随后指派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下称“根宁翰公估公司”)对于产品质量事故进行查勘物、理算。之后,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安联财保公司就该次产品责任事故的原因和损失进行了谈判、交涉。2014210日,根宁翰公估公司出具最终报告,其中详细描述了事故就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项下保险事故损失的查物定损过程并建议安联财保公司按照扣除保单项下的免赔额人民币10000元,最终以理算金额人民币18891906.25元进行理赔。尔后,一方面,2014212日,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签订《和解与豁免协议》,双方约定由联华林德公司向京东方公司支付和解款项22000000元,以全部并最终解决涉案事故纠纷,另方面,安联财保公司也依照上述公估报告及保险合同约定,于2014617日和201492日,分两次向联华林德公司理赔人民币13224334.37元、人民币5667571.88元的保险金,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安联财保公司认为,安联财保公司及其被保险人联华林德公司作为受害人及被侵权人,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作为涉案氩气的销售者和生产商依照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联财保公司此前已多次发送律师函要求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均不予理睬。特此,安联财保公司呈具此状,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昊瑞气体公司辩称:一、本案并非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产品责任事故,而是由于生产环节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生产责任事故,因此安联财保公司起诉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即实现其代位求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请。1、昊瑞气体公司运送到联华林德公司的氩气是合格氩气。(1)昊瑞气体公司运送到联华林德公司的氩气是在201333日,经联华林德公司验收合格后罐充至联华林德公司指定的储罐之中的。而联华林德公司在32日有对氩气储罐的更换行为,由此可见,氩气储罐更换在先,罐充氩气在后。(2)证据材料七的问题过程描述部分第6点记录内容:312日同BOEDT动力担当部门确认,32日有林德公司Artank更换记录,从tank端取样测试,结果Ar气杂质超标。这已不是昊瑞气体公司槽罐车中的氩气,而是经过联华林德气体(北京)有限公司的存储、管道输送以及技术处理以后的氩气,与昊瑞气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 33日昊瑞气体公司的冀JA6962号槽车将经联华林德公司检验合格后的氩气罐充至联华林德公司指定的氩气储罐内,昊瑞气体公司即完成了受委托的交货义务,至于氩气在联华林德公司的储罐中发生质量变化,与昊瑞气体公司无关。(4)昊瑞气体公司运输到联华林德公司的高纯氩气在交付之前已经进行了质量检测,并确认符合5N标准(国家标准)后,按照联华林德公司的指示,向其指定的储罐进行罐装作业,且全程均在联华林德公司监控之下,昊瑞气体公司完成了委托的交付义务,联华林德公司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2、京东方公司自称自311日,京东方公司开始停产,经分析是氩气杂质超标,即使如京东方公司陈述的一样,是氩气杂质超标造成的停产也与昊瑞气体公司无关。3、京东方公司从工厂生产端所取的样品气体已不是昊瑞气体公司冀JA6962号槽车中的氩气,其质量如何与昊瑞气体公司没有关系。毕竟联华林德公司在昊瑞气体公司罐装前更换了氩气储罐。至于该储罐是否适宜存储高纯氩气,是否已经被污染,这只有联华林德公司最清楚。4、就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昊瑞气体公司运送的高纯氩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而所谓的事故调查并没有将该储罐纳入调查范围,也没有将生产管线纳入调查范围,更没有将其他影响因素纳入事故调查范围,因此,所谓的调查报告是片面的,不足以反映该事故的全貌,不足以据此确定昊瑞气体公司运送的高纯氩气质量不合格。5、京东方公司生产动力端的氩中氮实测值为2200ppm,而证据八中联华林德公司在储罐端取样所测得的氩中氮含量为1696ppm。由此可见,储罐中的氩中氮含量要低于工厂动力端的氩中氮含量,这说明一个简单的问题,氩气的污染是系统性的,与被告昊瑞气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更说明了本案并不是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产品责任事故,而是生产环节出现问题所引起的生产责任事故。6、昊瑞气体公司接受林德气体公司的委托运送给联华林德公司的高纯氩气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该车高纯氩气并非昊瑞气体公司自产,而是采购于精华石化公司,而该车氩气的最终生产者为石化液化公司,该公司具有高纯氩的生产、销售资质,且高纯氩是大宗工业气体,石化液化公司不会只生产这涉案的17.46吨氩气,其生产规模之大在华北地区屈指可数,其销售范围之广涵盖整个华北甚至全国。如真的像安联财保公司在诉状中所述,是高纯氩气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事故,那应该在整个销售环节中有大量的使用者因为高纯氩气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报告,有大量的索赔诉讼或索赔记录,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仅仅只有这一件孤案,这不符合常理,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高纯氩气质量没有问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安联财保公司将昊瑞气体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昊瑞气体公司与联华林德公司、比欧西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昊瑞气体公司仅仅是接受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向联华林德公司运送一车高纯氩气(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3和证据材料13可见),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是存在于联华林德气体公司与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之间。昊瑞气体公司即不是涉案氩气的生产者,也不是涉案氩气的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将昊瑞气体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三、本案所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而该事故原因是本案归责的事实依据,是安联财保公司诉请能否支持的关键,安联财保公司应举证予以证实,但从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没有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更没有权威鉴定结论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1、本案中,无论是联华林德公司还是比欧西公司均是本案涉诉液氩的销售者,应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不具有鉴定资质,这两家公司出具的事故成因报告均不具有科学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2、本案没有各方共同认可委托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证明京东方公司产品质量问题与液氩的氮含量超标有关联性,是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还是多因一果关系?因此,本案事故成因无法确定,而事故原因是京东方公司取得赔偿及安联财保公司本案诉请能否支持的关键。四、保险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缺乏真实性、缺乏公平性和公正性,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更不能据此作为追偿的依据。1、系安联财保公司单方委托,各方均未到场,损失产品数量未进行公正,昊瑞气体公司对损失数额的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均不知情,因此该公估报告对安联财保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更不能体现公平、公正。2、赵忠新、谢静不具有公估执业资质,不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因为他们的资格证上明确写明:“此证仅证明持证人具有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基本资格,不作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执业证件使用。”3、作为公估报告的附件《和解协议与豁免凭证》及付款凭证的时间分别为2014212日和201436日。而公估报告的时间为2014210日。明显弄虚作假!五、《和解与豁免协议》没有昊瑞气体公司的参加,对此也并不知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协议对昊瑞气体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作为确认赔偿责任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追偿的依据。1、京东方公司的索赔金额高达7800多万,而最终达成的协议金额为2200万,如果京东方公司真有如此大的损失,其怎么会自己承担5600余万元的损失?作为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行为和结果是无法接受的。可见所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虚假的,保险理赔及公估报告也是虚假的。2、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入被保险范围的被保险人产品是被保险人生产制造的各类气体产品,而不包括本案的外购气体,保险公司对此不应进行理赔。3、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第3条规定: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有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而不是由所谓的多方进行和解确定赔付金额,该金额本与昊瑞气体公司无关,更不能据此确定昊瑞气体公司的赔付责任,更不能成为追偿的依据。六、京东方公司的生产是连续性的,联华林德公司更换储罐、进行充装作业不可能影响京东方公司的生产,也就说联华林德公司还应存在其它的氩气储罐,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京东方公司声称的损失是由昊瑞气体公司所运送的氩气造成的。本案中,在整个事件的调查中,没有人关注氩气罐的数量、氩气的日使用量与液氩液面变化之间的关系,没有科学、严谨的进行调查,怎么会有公平、公正且准确的事故分析报告及公估报告,七、从安联财保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漏洞百出,没有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要求,更别说安联财保公司仅仅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复印件,其真实性均无法核实,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其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八、昊瑞气体公司不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不存在侵权行为,安联财保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昊瑞气体公司侵权,没有《侵权责任法》上的法律依据,更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追责的规定。

精华石化公司辩称:一、安联财保公司要求精华石化公司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精华石化公司与林德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是本案销售者;精华石化公司也从未接触过涉案液氩,所以也不可能存在任何过错。二、安联财保公司要求生产者石化液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联华林德气体(北京)有限公司液氩槽车充装作业票》证明:在灌充前,涉案液氩符合5N要求,即涉案液氩交付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存在缺陷。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涉案液氩灌充时氩罐中还有残夜,灌充混合后的液氩已不再是石化液化公司的液氩,故,之后的任何检测结果都与石化液化公司无关。1、安联财保公司证据3“上海调度中心向昊瑞气体公司订购液氩”:涉案氩罐是20立方。即该氩罐装满能装28吨液氩。2、安联财保公司证据14《联华林德公司气体订货记录表》:订货方式及注意事项记载,液氩储罐液位低于2500mm时,开始订购液氩20吨。即氩罐里还剩三分之一液氩时开始订货。列表中记载,订购的液氩要求在201334-5日到货。即氩罐里液氩至少可以用到35日。原告证据3“上海调度中心向天津昊瑞订购液氩”:氩罐装满预计要20吨左右,所以订购20吨。(见通话200-205),石化液化公司证据10《液体销售平衡表》:201332日,昊瑞公司液氩罐车装液氩19.32吨,安联财保公司证据5《联华林德公司液氩槽车充装作业票》:201333日氩罐只灌充了17.46吨,昊瑞气体公司还剩液氩1.86吨未灌充。四、涉案事故是因林德公司201332日更换Artank及其纯化器、过滤器损坏所致。与石化液化公司无关。Artank端氩中氮含量高于罐内氩中氮含量进一步证明:氩气是在流向京东方工厂的过程中被污染。收到样品的天津、上海、山东实验室的报告原告根本没有提交,该情况充分说明样品液氩没有问题。而比欧西公司根本就没有涉案液氩样品,且没有鉴定资质,其分析报告系伪造。五、保险公司无权向几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依据京东方与盛品公司签订的《大宗气体供应合同》21.2约定:“在联华林德公司依法成立并补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转由联华林德公司享有和承担。自该日期开始,盛品公司不再对甲方享有任何权利、履行任何义务。”公估报告附件中并没有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安联财保公司庭审中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联华林德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其不享有/承担合同权利及义务。涉案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应为盛品公司。联华林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其自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系其自愿。在没有合同义务情况下,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后无权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

石化液化公司辩称:一、安联财保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六年后方提起诉讼,属于故意拖延诉讼,存在虚假诉讼之嫌疑。1、《保险单》显示,保险期限为201311-20131231日,而授权代表的签署时间则是2013530日。签署合同时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系恶意串通。2、安联财保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在赔偿联华林德公司后即可行使追偿权,安联财保公司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巨额利息损失,对造成的利息损失安联财保公司应自行负责。3、安联财保公司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导致石化液化公司证据遗失,丧失重新鉴定的机会。安联财保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并不是行使权利,安联财保公司明知本案涉及连环买卖,应由哪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不明确,其律师函不能实现追偿目的,其发送律师函仅仅是为了中断诉讼时效。答辩人没有收到律师函,安联财保公司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4、 经了解,安联财保公司系石化液化公司所属集团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安联财保公司知晓石化液化公司投保情况,安联财保公司故意拖延诉讼,影响了答辩人保险权益的行使,安联财保公司作为跨国保险公司,动机不纯,有悖保险理念。5、安联财保公司与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联华林德公司的供应商不包括昊瑞气体公司和石化液化公司,保险人对联华林德与京东方公司合同履行情况没有进行认真审核,有未尽职责之嫌疑。二、安联财保公司要求被告共同赔偿保险赔偿金及利息,无法律依据本案虽系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但本案是基于产品质量赔偿提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未确立缺陷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赔偿责任的赔偿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赔偿,但无权要求销售者与生产者共同赔偿,因此安联财保公司基于产品质量赔偿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亦无权要求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共同赔偿保险赔偿金及利息。三、石化液化公司生产、销售的液氩优于国家标准,为合格产品,同批次产品销售后,无任何厂家提出质量问题,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石化液化公司系登记备案的许可生产特种气体的公司,其生产范围包括液氩,所生产、销售的液氩质量均符合且优于国家标准以及与供销商(精华石化公司)签订的《气体供应协议》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答辩人具有液氩罐车冲装许可证。2、石化液化公司生产液氩时对氮含量是时时在线监测的,并且定期使用气相色谱仪对液氩氮含量进行检验,20132月至3月期间,在线监测和色谱分析报告显示,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液氩氮含量均符合国家标准,为合格产品。3、安联财保公司称石化液化公司生产销售给京东方公司的一车液氩中的氮含量超标,这种说法是完全不负责任的。试问:如果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液氩产品质量不合格,氮含量严重超标,从液体的流动性属性来看,石化液化公司整个液氩储罐的氮含量应该都是超标的,而在201332日当天石化液化公司还同时销售给了案外人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一车液氩,液化空气(天津)有限公司销售给了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和蠡县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未反应有质量问题,并出具了相关证明。4、在2013226日至325日石化液化公司共计销售了1184.70吨液氩,除昊瑞气体公司拉走的液氩反应有问题外,其他厂家均未反应存在质量问题。这说明,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液氩质量是合格的。5、安联财保公司提交的证据5充装作业票显示:涉诉液氩罐充前,联华林德公司对昊瑞气体公司槽车内液氩进行了检验,产品符合5N要求,也就是氩纯度符合99.999%的国家标准,如昊瑞气体公司槽车内的液氩系石化液化公司所生产,这说明,涉诉液氩是合格产品,不是石化液化公司在生产和充装过程中造成的污染。6、如果向安联财保公司主张的京东方公司使用的液氩中氮的含量为1696ppm,那么石化液化公司整个储罐的液氩肯定均为1696ppm,而石化液化公司的液氩储罐体积是500立方米,32日售后罐内存储量412吨,石化液化公司要将其降至国标含氮量小于等于4ppm,除非清罐,否则通过合格产品进行置换在短期内(初步测算需要12年)是不可能完成的,而石化液化公司在32号以后,整个三月份几乎每天都处于销售状态,均未反应过有质量问题。四、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与石化液化公司生产、销售的液氩无直接因果关系 1、安联财保公司无证据证明导致京东方公司产品质量受损的液氩,是石化液化公司当时出厂的液氩。(1201332日昊瑞气体公司从石化液化公司拉走一车液氩事实属实,但33日昊瑞气体公司出售给联华林德公司的液氩以及联华林德公司运送至京东方公司的液氩是否是石化液化公司所生产、充装的液氩,需要安联财保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2)联华林德公司称312日对自己储罐中的液氩进行留存取样,送到比欧西公司,但是其取样时并未通知各方到场,石化液化公司无法确认留存取样的产品系石化液化公司所生产的液氩。(3201333日,京东方公司收到液氩是由联华林德公司运送至京东方公司的,虽然安联财保公司主张该液氩为石化液化公司生产,但是液体产品不同于固体或瓶装产品,其具有流动的不固定性,很容易混入杂质,对存储和运输的要求极高,该液氩在经过林德公司处理后通过储罐和管道送至京东方公司后,很可能已经混入氮杂质,此时的液氩已经不再是答辩人32日出厂的液氩。(4)联华林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液氩的批发,生产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当涉诉的液氩由昊瑞气体公司运至联华林德公司,由联华林德公司处理后(经过处理后,安联财保公司的律师函可以证明这一问题),此时的液氩已经不是石化液化公司所生产的液氩。且联华林德公司的储罐如果装过其他公司的液氩或者装过生产的液氮,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清扫,再装入液氩,都会导致液氩的氮含量不合格。此时液氩的质量已不再是石化液化公司32日出厂时候液氩的质量。2、比欧西公司”系本案液氩的销售者,应属本案当事人,不具有鉴定资质,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质量问题的依据。《产品受损报告书》系京东方公司自己出具,该公司不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质且是本案被侵权方,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产品受损报告书》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上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能是由于公司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能确定唯一的原因是液氩质量问题。本案未有各方共同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无法证明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液氩中氮含量超标,液氩中氮含量超标系京东方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唯一原因。五、石化液化公司对京东方公司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数额不认可,对安联财保公司理赔的保险数额亦不认可1、保险公估公司系安联财保公司单方委托。安联财保公司指派根宁翰公司对京东方公司产品质量事故进行查勘、理算,系安联财保公司单方委托,未通知各方到场,石化液化公司对事故损失数额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均不知情,因此对该公估报告评估的损失数额有异议。2、《和解与豁免协议》确认的数额缺乏依据。京东方公司与联华林德公司签订的《和解与豁免协议》,约定由联华林德公司向京东方公司支付和解款2200万,石化液化公司不认可。是否真实的存在2200万损失石化液化公司不确定,安联财保公司不能依据《和解与豁免协议》已理赔的保险数额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进行追偿。综上所述,安联财保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然承保,其保险赔偿应由其自行承担。石化液化公司生产、销售的液氩符合安全质量标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京东方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与石化液化公司无关,安联财保公司无权要求石化液化公司赔偿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及相关利息。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0323日,京东方公司与盛品公司签署《大宗气体供应合同》,主要约定盛品公司向京东方公司供应大宗气体,包括氮气、氧气、氢气、氩气,并约定盛品公司决定为京东方公司供应大宗气体项目设立联华林德公司,由该公司建设、拥有并使用相关生产设施及设备,并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京东方公司供应气体。合同21.2条规定:“在联华林德公司依法成立并补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转由联华林德公司享有和承担。”

2010329日,联华林德公司注册成立。庭审中,安联财保公司未提供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补签的气体买卖合同。

后,联华林德公司与比欧西(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欧西天津公司)签署了气体供应协议,约定比欧西天津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供应液氮、液氩等气体。合同抬头显示签订日期为2009年。

根据安联财保公司主张,联华林德公司向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车液态氩气,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昊瑞气体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交付一车氧气,同时订购一车20立方罐装的氩气。

安联财保公司主张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为比欧西天津公司的关联公司。

2013326日,昊瑞气体公司为天津精华公司开具了面额为63 6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交易项下有87.6吨液氩。

根据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装车作业票显示,201333日,昊瑞气体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交付了一车液氩,订单号为620381304,车牌号为冀JA6962,作业票显示:检查产品分析报告显示罐充前符合5N要求等,罐充中、罐充后均符合各项要求,共计罐充17460KG

201348日,京东方公司出具了一份《林德公司氩气纯度异常导致BOEDT产品受损报告书》,根据报告载明:1.3917时起,BOEDT Array Test 工序检测良率开始异常……判断为Hillock异常,2.根据不良品记录,分析各工序设备差异,结果无差异,排除特定设备本身异常因素;3.从不良类型来看,判断为Hillock造成,同Gate dep 工序相关,进行起始时间为36日;4.310日确认各项Gate dep设备各项参数满足正常条件;5.311日开始停产,排除不良原因,ATSP09安装气体分析仪测试成分,多种气体含量波动明显上升,鉴于Gate dep设备只有AR气配管,因此判断为AR气杂质超标造成;6.312日同BOEDT动力担当部门确认,32日有联华林德公司ARtank更换记录,从tank端取样测试,结果杂志超标;7.312日,动力更换新ARtank完成,之后测试气体成分回复正常,进行产品,Array test 良率恢复正常。综合以上因素,结合之前N2成分实验结果,确认为联华林德公司提供AR气纯度问题导致Hillock发生,对此造成的损失邀请进行赔偿。京东方公司汇总事故损失共计87786399元,其中包含产品损失28902856元、终端产品返品损失11426571元、可得利益损失47371467元、人员加班费46013元、玻璃报废处理费39493元。

比欧西天津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33日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送北京联华氩气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载明:201333日,昊瑞气体公司的送货车辆冀AJ6962送到我公司客户林德联华公司液氩储罐的氩气产品,造成联合气体客户产品质量不合格,林德联华公司随即对液氩储罐产品进行留存,并送到天津公司进行分析。天津公司检测结果为氩气中氮气量为1696PPm,实际氮含量严重超过国标GB/T4842-2006标准中高纯氩的要求含氮量小于4ppm,后附液氩存样分析报告。

联华林德公司向安联财保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保单号为101-1-306-11-000001-000-02,载明:被保险人为联华林德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保险限额为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41000000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41000000元,产品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00000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0000元,5.保险期限:201311日到20131231(包括首尾两天). 6.保险范围:赔偿被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有关之业务所引致的第三者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附件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责任为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索赔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14210日,根宁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主要针对保单号101-1-306-11-000001-000-0公众责任险及产品责任险,损失日期为201333日,通知索赔日期为2013315日,事故经过为索赔人发现其合格率下降,经调查,发现其生产在Array工序中所用的氩气不合格,索赔人主张:索赔人称由于被保险人提供氩气产品不合格,导致索赔方遭受损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本次事故所导致的产品损失及其相关所有损失,事故原因: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受到污染,索赔金额为78483084元,理算金额为18891906.25元。其记载理赔过程如下:1.4比欧西公司从昊瑞气体公司购买了17.46吨的液氩,1.5 2013311日,索赔人告知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供应的氩气不合格,造成他们的在制品受损。另外,由于该事故,8.5TFT-LCD生产线停止运行1.6接到通知后,被保险人立即派其员工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被保险人的厂房,被保险人从气罐里取些气体样品送到天津,上海及山东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另外,经检测后,发现气体纯度受污染。1.7被保险人把气罐里剩余的气体排放出去并马上安排购买液氯给索赔人供应。更换受损的氩气过过滤后,用于TFT-LCD生产的氩气供应于2013312日恢复,1.8为了向索赔人澄清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保险人聘请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的法律事宜。2.2我司与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的孙景亮律师分别于20135222328日会面讨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井提交了我司对此案的意见,2.3我司会同上海通洋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分别在20136月份、7月份、8月份、10月份前往北京,就资料收集和事故责任进行了多次的会议沟通。3.0第三方损失3.2物质损失制造工序所需的氩气对于Array工序来说就是“大门”工序。根据索赔人所说,Array工序中有329656片基片受损。索赔人宣称329856片中有47963片要报废,剩余的259588(完成生产后)作为降级产品出售。生产损失: TFT-LCD生产线的生产中断24小时,索赔人对相关生产损失进行索赔。4.1如初步报告所述,据现有资料,事故经过基本可以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不合格氩气与索赔人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司初步认为被保险人在此案中很难胜诉。因此,被保险人将对此事故对索赔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4.2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于201362日向保险人出具了初步法律意见,基本上确定根据合同或侵权条款被保险人将将对索赔人损失负有法律责任。4.3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及销售有缺陷产品根据法律责任应对由此产品引起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产品缺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对此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责任证明其产品不存在上述缺陷。4.4在产品责任诉讼惯例中,原告(用户)只需要证明被保险人的产品造成损失,不需要进一步证明该产品是有缺陷的。4.5被告(产品制造商等)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免责,也就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律来证明他们不承担赔偿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损失:(A)产品没有进行流通(B)产品在流通是不具有引起损失的缺陷(C)产品流通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该缺陷。此事故中,索赔人已完全证实被保险人供应的液氯产品与事故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使用了由被保险人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并因此遭财产损失。4.7我司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被保险人很难取得抗辩成功,因此被保险人应对索赔人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5.1根据目前所获得的资料信息,没有任何证据指明索赔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共同过失与责任。6.1被保险人持有保单号为101-1-306-11-0000-0002的公共责任及产品责任险保单。产品责任险承保“由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引起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它人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那么依法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黄任,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期间内的赔偿责任”,在保单中,每次事故赔像限额为100000000每年累积赔偿限额为10000000,第三方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00,第三方人身伤害免赔额为“0”,6.2本保单为索赔提出制,保单期限为201311日至20131231(包括首尾两天)6.3事故发生在201333日,在保单期限内。6.4该保单中没有除外条款适用本案,我司认为保单责任成立。7.0索赔金额:7.1索赔人提出索赔金额为78483084元,列车相应明细,扣除免赔额之后,理算金额为18891906.25元。现场公估师为谢宁,注册公估师,监督公估师为罗木杨。

2014212日,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签署《和解豁免协议》,约定, 第1条背景事实2010323日,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盛品精密”)与京东方签订了份合同编号为1003-SC-EL-050大宗气体供应合同(“供应合同”,根据该供应合同,盛品精密将向京东方供应各种工业气体。在联华北京成立后,2011729日,联华林德公司与京东方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100-50.EL0505U),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将其在供应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联华北京,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2013311日,联华林德公司通如联华林德公司,提出其所供应的氮气不合格,已对联华林德公司的生产设施造成损害,导致联华林德公司的部分生产线停产、产品报废率上升,并要求联华林德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事故”)。双方经过多次会谈和交流,决定就京东方公司针对本次事故的所有索赔事项签署一份《和解与豁免协议》。本协议各条款列明了双方就所述事故对京东方的所有索赔达成的和解,且双方均了解,在本协议已规定、已指明并已作出和解的索赔事项之外,双方不会就所述事故在将来提起、考虑任何进一步索陪或再行和解。第2条协议达成的条款双方均己同意根据下述各项条款的规定解决双方之间就所述事故的争议。双方同意,本协议一经签署,其各项条款即全部立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第3条和解款的支付3.1联华林德公司北京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228日前向京东方公司支付和解款2200万元……

2014617日,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3224334.37元,20149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667571.88元。

20153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20173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201932日,安联财保公司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予回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如下:一是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事故是否能够确认系涉案产品质量瑕疵或问题原因造成;二是涉案产品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三是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是否可以作为其向其他责任方主张赔偿款的依据的问题。

第一,就京东方公司生产线事故是否能够确认系涉案氩气质量瑕疵或问题原因造成。首先,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公估报告》,报告认为事故原因: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受到污染。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报告一般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或(和)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认定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应考量:1.公估报告的制作者是否具备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资质;2.报告作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结论是否确认;3.是否存在与公估报告意见相反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审查,本案中,出具《公估报告》的根翰宁公司具备公估单位资质,公估人员谢静、赵忠新具备公估人员资质;2.根据公估报告记载,根翰宁公司公估的主要依据为联华林德公司购买涉案氩气的资料、京东方公司出具的损失报告及索赔资料、现场勘查资料等,公估人员赵忠新出庭接受询问解释了对于公估事故原因的排查过程,陈述了公估的过程、依据等,认为事故原因“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受到污染”,在各被告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该结论存在高度参考性,其次,昊瑞气体公司出具了《过程说明》,昊瑞气体公司认可向联华林德公司送达的液氩曾装载液氮,最后作了置换,但并未给车辆作出检验……其34日接到通知可能液氩纯度有问题,其准备好另一车液氩后又接到通知说纯度没有问题了,不需要置换了,但312日又被通知液体纯度有问题,昊瑞气体公司把氩气罐里的液氩掏空作置换……昊瑞气体公司认可其流程上存在漏洞,疏忽了对槽车内液体纯度的把关,对槽车的专车专用重视度不够,从以上《过程说明》分析,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昊瑞气体公司供应的液氩可能存在因流程疏忽造成的氮气掺杂问题。再次,生产者石化液化公司提供了产生许可证、罐车充装血症、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分析报告等等证明其生产资质以及涉案氩气符合国家标准,安联财保公司提供的称量作业单、充装作业票显示201333日联华林的公司接受氩气时,氩气质量符合5N标准。综合以上公估报告、事故报告、经过说明,安联财保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销售者昊瑞气体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供应的氩气受到污染高度可能系造成京东方产生产事故原因。

第二,涉案产品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问题,联华林德公司与安联财保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取得代为求偿权;联华林德公司继受了盛品公司的权利义务,其与京东方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昊瑞气体公司出具的《过程说明》,昊瑞气体公司虽系按照林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的指示向联华林德公司供货,但《过程说明》中亦载明系接受调度中心的通知,故昊瑞气体公司明确知道其向联华林德公司供应货物,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就昊瑞气体公司、精华石化公司、石化液化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昊瑞气体公司与联华林德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昊瑞气体公司为涉案液氩的销售者,石化液化公司为涉案液氩的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权向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行使追偿权的内部关系问题。当产品缺陷仅由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的,而被侵权人又只起诉销售者的,销售者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而应先承担侵权赔偿中间责任后再向最终责任人生产者追偿。反之,当产品缺陷仅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而被侵权人也只起诉生产者的,生产者同样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而应先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中间责任后再向最终责任人销售者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是否可以作为其向其他责任方主张赔偿款的依据的问题。《公估报告》估算的赔偿数额、安联财保公司向联华林德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均为18891906.25元,受害者依据产品质量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时受害者应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侵权的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安联财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昊瑞气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用了罐装氮气的气罐,该问题可能系造成涉案氩气含量超标的原因,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氩气存在质量问题,故石化液化公司不应当承担销售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昊瑞气体公司作为销售者,其罐装运输氩气时存在过错,公估报告认为“可能由于液氩在运到被保险人厂房前受到污染”,结合涉案《过程说明》,应当认定昊瑞气体公司作为销售者,其罐装运输氩气时存在疏漏可能是造成京东方生产线事故产生损失,在各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公估报告》的效力及理算金额应当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公估报告》记载事故的原因为“可能”,并未完全确定昊瑞气体公司灌装、运输造成氩气污染系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安联财保公司在涉案公估、理赔过程中未通知终端责任生产者、销售者,造成本案被告未参与公估,引发本案对事故成因的争议,现涉案现场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各被告提出了32AR tank更换等因素可能系造成事故的成因,亦无法排除可能性。鉴于此,本院对于安联财保公司要求昊瑞气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 891 906.25元的诉讼请求,支持的金额为9445953.1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就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在委托公估的过程中未通知生产者、销售者参与,系本案产生赔偿争议的重要原因,故就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另,安联财保公司未证明石化液化公司生产的氩气存在根本质量问题,亦未证明精华石化公司作为销售者具有过错责任,故就其要求石化液化公司、精华石化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金9445953.13元;

二、驳回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151元,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担67575.5元(已交纳),由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75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成桂钦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香连
人 民 陪 审 员   焦东霞

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