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866号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楼**。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栋,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