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

***、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6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天津石化院内化纤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精华石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综合考虑,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