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2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A座3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资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505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资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墨
代理审判员*雪莹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