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10252号
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1。
法定代表人: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育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后,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61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81元。由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陈翔
人民陪审员  潘裕森
人民陪审员  关韵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晓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