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1182号
原告: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774505。
法定代表人:黄育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耀兰,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江,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陈佩娴,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博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四路210栋西座8楼A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548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佩娴、深圳市博天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