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保定市东二环4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住保定市定兴县。
被执行人王宇,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住保定市定兴县。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90年6月4日,住保定市定兴县。
被执行人许千千,男,汉族,1993年8月12日,住保定市定兴县。
申请执行人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8)冀06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1、给付欠款本息78905元。2、执行费1126元。3、诉讼费283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全部银行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2019年5月17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邻居反映:被执行人***、王宇、刘伟、许千千在这居住,但不常回家,具体在做什么也不太清楚。
6、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本案标的款78905元、案件受理费2831元、执行费1126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惠恒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旭
审 判 员 许向东
人民陪审员 王 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