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622号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昱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欢,男。
被告:上海三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
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红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金宇彤邹瑞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