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62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定:被执行人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工程项目部9名工人工资合计181451元。本案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625执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放审判员陈华成 审判员 邓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小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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