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900号
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A座5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女,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潍坊国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望**与潍胶路交叉口北5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国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由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