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罗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04民初3895号
原告:山东罗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8616号商会大厦3号楼北楼13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山东裕源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商务楼4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罗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罗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罗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罗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两项共计6045元,由山东罗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