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206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8616号3号楼407-410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山东中联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商务楼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新庄村30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与被告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