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3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原审被告: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山东裕源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商务楼403房间。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宏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79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潍坊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交纳对应上诉费,经法院发通知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