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481民初360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747995085A。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建桂,凭祥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何耀威,男,1946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原告***与被告**、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何耀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以与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何耀威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冯潆予
人民陪审员  文梦妮
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