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4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6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海,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建桂,凭祥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7)桂14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必须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桂1481行初7号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8年6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7)桂14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大自然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事实。大自然公司是经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共有17人,法定代表人林树香于2014年9月13日去世,公司至今一直没有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20条的规定,公司目前由副董事长***主持日常工作。2017年1月林文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大自然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1.林文于2016年5月30日向凭祥市公安局提供虚假材料刻制了大自然公司的公章(该公章于2017年5月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收缴)并加盖在大自然公司申请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的文件上;2.林文伪造股东决议并提供给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大自然公司变更登记。林文通过非法手段办理变更登记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其诉讼行为也是无效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判决是错误的。***根据大自然公司章程取得临时负责人资格,有权处分公司事务。三、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大自然公司部分股东发现林文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大自然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后,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销非法变更,现已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工商登记的行政诉讼,凭祥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该行政诉讼的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本案应当等该行政诉讼有生效判决后再判决。
大自然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2003年4月9日,大自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树香与***签订一份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只是大自然公司的名义股东,代持公司10%股份,该协议书已经(2017)桂148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确认。根据该判决,大自然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林文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收回***、吴新莲、黄兰青、潘艺等8人名义股东代持的股份,并通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樊凭芳、卢森景、韦成昌、苏波等人到会表决。2018年5月25日上午,应到会人数9人,实到会5人,会议通过决议,收回***股权。为此,***已不是公司股东,无权掌握公司财产。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无权掌握公司财产。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树香去世后,林文作为林树香的儿子依法可以继承父亲的公司及财产,可是,***等几个公司股东违背了林树香的意愿,阻止林文继承林树香的公司股东资格,不得已林文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2.2014年9月,林树香去世,2015年1月9日,作为大自然公司的高管人员***同公司其他6名人员立即成立常泰建筑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3.***为了自己的私利,策划大量公司的技术人员脱离公司,目的是搞垮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大自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自然公司返还以下财产:大自然公司自2003年5月23日至2014年9月会计和出纳的账本账册凭证(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公司统计登记证、统计系统的登陆器及密码、旧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许可证、公司成立以来的各种旧印章(旧公章、旧法人章、旧合同章、旧账务专用章、监事会章)、2003年5月23日至2014年9月的公司会议记录本、公司2003年至2016年12月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验收意见书、社保交费票据、财务专用办公电脑一台、办公室副主任兼统计员电脑一台、预算员电脑一台、电脑桌三个、税控发票打印机一台、复印机一台、人事档案及档案柜三个;2.若***无法返还原物,办公用品按68000元赔偿大自然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自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文的父亲林树香原系该公司股东、董事长,持股27%,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股东、副董事长。2014年林树香去世后,大自然公司主要由***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亦从原来的地产公司搬到凭祥市新华书店宿舍四楼,在此之前公司财物未进行造册和登记。2015年,林文通过诉讼程序继承了林树香对大自然公司27%的股权。2016年5月30日,林文向凭祥市公安局申请刻制了新的公司印章(编号4514811004488)。2017年1月20日,林文向凭祥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了大自然公司的法人变更登记,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林树香变更为其本人。2017年4月10日,凭祥市公安局将大自然公司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的会计凭证退还给了林文。2017年4月12日,崇左市工商局对潘立丰等大自然公司的股东作出不予撤销大自然公司非法变更登记的答复。之后,***等部分公司股东向自治区工商局提交书面信访材料,但至今未有答复。2017年5月2日,凭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为林文申请刻制公章的材料中有造假的成分,决定收缴并销毁,由于林文所保管的该枚公章已遗失,遂办理了印章注销。2017年5月23日,林文再次向凭祥市公安局申请刻制公章,并于6月23日刻制了编号为4514811006246的公司印章。
另查明,大自然公司目前的会计为胡振英,2016年9月之后的会计账册由林文保管。大自然公司起诉前,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法院已对***保管的原公司印章(编号:4514810002829)予以扣押。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对大自然公司位于凭祥市新华书店宿舍四楼的办公场所内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册进行了清点、封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大自然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2.大自然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
一、关于大自然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林文通过诉讼程序继承了其父亲林树香在大自然公司的27%的股权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若***等公司股东对林文的变更登记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直至提起行政诉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撤销其变更登记之前,林文以大自然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大自然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关于大自然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由于大自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其管理的公司财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大自然公司主张***返还的财物中,原公司印章已被一审法院扣押,凭祥市新华书店四楼原公司办公场所内的固定资产及历年账册已由一审法院清点造册(详见清点清单),除了一审法院扣押的公章及清点的物品外,大自然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要求返还的物品由***保管,故大自然公司应返还的物品以一审法院扣押及清点的物品为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将其管理的大自然公司的印章(编号:4514810002829)及其他财物返还给大自然公司(其他财物详见后附的清点清单);二、驳回大自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大自然公司负担750元,***负担750元。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24日,原告***等8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其与被告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大自然公司、林文工商行政登记一案。2018年8月30日,一审法院受理该案。2018年11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桂148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月20日对大自然公司作出的关于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文、住所变更为凭祥市南大路16-1号的工商登记行为。大自然公司、林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9)桂14行终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文的工商登记行为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缺乏合法的证据和事实基础而被判决撤销,在此情况下,林文已不是大自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资格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大自然公司起诉***,其代表大自然公司起诉不是大自然公司的真实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因林文的起诉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7)桂14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
%1、驳回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德清
审判员 韦金彪
审判员 韦权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