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22民初5360号
原告广西威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威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威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威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原告广西威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书记员 符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