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渝婷,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沈铭栋。
本院在执行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与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1民终3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409909.7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可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