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12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
委托代理人:唐月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渝婷,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沈铭栋。
本院在执行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与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阶段,本院作出(2022)桂0103执1268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可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