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3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执行依据:(2021)桂0105民初1294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16360.52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16360.5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但该账户为农民工专用账户无法进行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