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2财保2号 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34C27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307324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659887.96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1.被申请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账号:2001********)的存款;2.被申请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01********)的存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函号:BHGX20220129)。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659887.96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1.被申请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账号:2001********)的存款;2.被申请人广西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01********)的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