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周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申,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余新国,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关于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与余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苏01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货款270989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转移银行存款,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