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8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源